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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无罪改判,也得问问为什么总超审限?



又一个历时多年的积案,等来了无罪判决。

2011年1月,成县沙坝镇一男子遭遇抢劫死亡,警方认为同村的伏江龙有作案嫌疑。当年7月,伏被警方抓获。2012年11月,一审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伏江龙死刑。被告人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裁决,发回重审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4年8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伏江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判后,被告人伏江龙再次提出上诉。直到这次,他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

我国司法领域的进步有目共睹,一些原判重罪甚至死刑,后被改判无罪的冤案错案时有曝光。除了注重改判纠错的结果,民众还越来越关注错案形成的原因,尤其是错案发生过程的公正性问题。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司法机关虽然在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之间选择了前者,但无论是办案的期限还是裁判文书的论证过程都值得反思。

审理期限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构成要素,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规定了具体的审理期限,这既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避免各种因素导致案件无限期拖延,也是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硬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审限:一般情况下,一审刑事案件应在3个月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报上级法院批准后在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以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并且还规定了严格的延期审理条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均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解释。此外,案件被迫中止,申请更换辩护人、公诉人变更指控范围造成辩护人、被告人需要做辩护准备等情况也可能导致延期审理。但这些情况都是非常少见的特殊情形。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超过6个月审限的情况反而不少,尤其是超过3个月仍未审结的案件不在少数。

以本案为例,自被告人2011年7月被抓获,直到2012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再到2014年1月的发回重审,7个月之后才等来了二审判决,再直到2018年7月判决结果的改变,每次都超过3个月或者6个月的审限,案件的审判都没有在一般的期限内完成的,似乎所有的期限都被一次次突破。也就是说,每一次审判过程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延长期限的“特殊情形”。

大量案件超期审结,个中缘由除了案多人少,审判任务繁重,以及刑事诉讼法对客观证据的证明要求越来越高等原因之外,一些刑事案件出现超期审理的原因,恐怕还在于承办法官对“时间”要素的程序价值认识不足,以及司法机关内部缺乏有效的办案流程监督机制。

从报道来看,本案被改判无罪的直接原因是,“缺乏能够锁定被告人作案的客观证据,破案经过不清,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存在疑问,现有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和唯一性。尽管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证据,但除被告人有罪供述外,其他证据不能建立被告人与抢劫犯罪之间的关联,依据现有证据不能得出被告人犯抢劫罪的唯一结论。”二审改判切中了错案的要害,结束了尴尬的“罪疑从挂”。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与民事案件相比,法律对刑事证据和证明责任的要求更高。即应当做到通过所有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死刑案件更是如此。这就要求刑事案件的证据不能只是简单地与案件相关,不能盲目地将这些证据堆到一起。而需要所有的证据能够逻辑统一,合法严谨地指向被告人,从而形成证明被告人有罪的链条体系。

而这对裁判文书的写作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判决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说理。实际上,多年以来,司法裁判文书一直存在“八股文风”现象,很多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没有针对争议焦点以及关键的事实情况进行论证分析,而常常是将证据、法条和同一类型案件的共性进行简单罗列,缺少分析认定,也没有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分析,更没有揭示证据、法律及结论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再加上一些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予支持”等空洞的公式性语言,这就使得案件说理不充分、不透明,极易产生并非唯一的有罪结论。这样的裁判,除了说服不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亦可能为错案埋下伏笔。

从以往的实践来看,出现冤案错案,在形式上大都与不遵守案件审理期限有关,而实质上则是证明案件的证据出了问题。严格遵守审限,严守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才能脚踏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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