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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纳税争议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河南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该省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稽查,于2009年6月形成了税务稽查的初步意见,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其开发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少缴土地增值税9210万元,构成偷税,除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补缴税款、滞纳金外,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偷税金额五倍的罚款处罚。该公司委托赖绍松税务律师提起行政复议。

【律师代理】     

在复议阶段,该复议机关组织听证,在听证阶段,赖绍松税务律师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阐述了核心观点,分析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数据、销售金额及土地使用金、建设销售成本。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该公司已虽然存在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形,但在数额上远未达到其认定的数额;此外,赖绍松税务律师经了解发现该公司欠缴税款并非其有意逃税,而是当时政府拖欠该公司施工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的垫资款,同意该公司用应交税款冲抵---尽管这种决定是错误的。所以,并非该公司主观上有逃税的故意,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处予五倍罚款显然也是畸重的,而且是有失公正的。赖绍松律师提出律师代理意见,并和主管税务机关、复议机关多次沟通,最后补交欠税款及滞纳金1830万元,不予罚款,撤销原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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