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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地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协议书》虽然未约定履行地点,但该协议书转让的标的即案涉公司的股权位于我国境内,股权交付地即股权变更登记地在我国境内,股权转让款交付地即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亦位于我国境内,因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履行地为我国。

案例索引

《吴振来、李林彬股权转让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辖终58号】

争议焦点

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地如何确定?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吴振来为新加坡共和国公民,其法定住所位于新加坡共和国领域内,故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本案争议标的系基于《股权转让协议书》而产生的股权转让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确认解除协议的通知效力以及股权转让款支付的争议,实质为《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的问题。《股权转让协议书》虽然未约定履行地点,但该协议书转让的标的即抠抠(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权位于我国境内,股权交付地即股权变更登记地在我国境内,股权转让款交付地即接收货币一方李林彬所在地亦位于我国境内,因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履行地为我国。本案李林彬于2017年5月起诉,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未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适用法律存在瑕疵,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维持。吴振来认为本案应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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