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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时的救济途径


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第九条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规定》还明确,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通过两种途径恢复执行。

一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

通过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渠道,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的出台,更加有利于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更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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